(2017)浙1123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文军与曾国平、曾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军,曾国平,曾建彪,孔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579号原告:汤文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遂昌县。被告:曾国平,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曾建彪,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孔丽仙,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汤文军与被告曾国平、曾建彪、曾建彪、孔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汤文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文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文军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