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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小许、吕恒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小许,吕恒敏,张全明,许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机关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亦飞,系原告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小许,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吕恒敏,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全明,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许业亮,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许、吕恒敏、张全明、许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民初4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张小许、吕恒敏自愿于2016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月20日给付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5月20日给付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剩余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其中任一笔欠款逾期,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所剩欠款一次性申请执行,并且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二、被执行人张全明、许业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3月13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张小许交纳10000元。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