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元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元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812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赵建玲,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杨延君,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燕燕,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元钢,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8层。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蓓,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徐元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徐元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员 刘桂世人民陪审员 矫环环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