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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31号原告胡某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3976元。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