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31号原告胡某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3976元。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