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和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芜湖伊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和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芜湖伊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兴激光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伊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沈伟祥,总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伊美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2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