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陇兵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陇兵,男,1994年4月7日出生,彝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陇兵退赔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陇兵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已将被执行人陇兵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