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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洋与刘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洋,刘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260号原告:徐洋,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刘超,男,2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洋与被告刘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洋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明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