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热格吉德与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热格吉德,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547号申请人热格吉德,女,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洁,女,鄂尔多斯市第三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执2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向被执行人杨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冻结了杨洁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杨洁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63500元至我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王世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执行长 张 龙书记员 朝格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