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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秀山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殷翠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秀山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殷翠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001号原告:重庆市秀山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凤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592811868。法定代表人:谭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翠梅,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原告重庆市秀山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殷翠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重庆市秀山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款219005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止以2190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秀山县房屋一间,同时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剩余21900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故原告将本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履行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即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双方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秀山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