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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复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建娣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聚豪娱乐有限公司,秦建娣,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复83号复议申请人:上海聚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老芦公路838弄402号401-448室。法定代表人:严明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秦建娣,女,1956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280号1幢E575室。法定代表人:钱鑫,董事长。复议申请人上海聚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聚豪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2017)沪0115执异507号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浦东法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50428号秦建娣与上海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中,协助义务人聚豪公司以其对被执行人不负有到期债务为由,对该院作出的(2016)沪0115执19324号执行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予以撤销。浦东法院经审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浦东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鑫军公司对聚豪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线索,2016年10月14日,浦东法院向聚豪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聚豪公司未在该通知限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浦东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聚豪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浦东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聚豪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该第三人聚豪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聚豪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沪0115执异507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了聚豪公司的异议申请。聚豪公司申请复议的主要理由:其与鑫军公司就代缴水费及维修费纠纷尚在诉讼过程中,应从其欠付鑫军公司租金中扣除,故到期债权金额尚未确定,请求本院撤销(2017)沪0115执异507号执行异议裁定及相关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答辩称,鑫军公司未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有据。鑫军公司逾期提出异议,也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故请求本院驳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浦东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为证,可以认定。本院另查明,2013年6月8日,秦建娣与鑫军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秦建娣将名下的商铺委托鑫军公司出租。2014年6月10日,鑫军公司与聚豪公司签订该商铺租赁合同,由聚豪公司租赁使用该商铺。2016年7月8日,秦建娣因与鑫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提起诉讼,2016年7月29日,浦东法院作出(2016)沪0115民初50428号生效民事判决。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浦东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聚豪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于2016年10月12日向聚豪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同年10月14日,聚豪公司签收该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聚豪公司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有的到期债务中钱款,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对本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等事项。2016年11月16日,浦东法院向聚豪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日25日,聚豪公司以对被执行人不负有到期债务为由,向浦东法院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聚豪公司签收的送达回证、浦东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对聚豪公司制作的执行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故浦东法院驳回聚豪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聚豪公司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申请执行人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聚豪娱乐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执异507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国平审判员  宋 贇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