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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永川与朱望龙、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川,朱望龙,张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205号原告:邵永川,男,1981年出生。被告:朱望龙,男,1988年。被告:张攀,男,。原告邵永川与被告朱望龙、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邵永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永川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永川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