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永川与朱望龙、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川,朱望龙,张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205号原告:邵永川,男,1981年出生。被告:朱望龙,男,1988年。被告:张攀,男,。原告邵永川与被告朱望龙、张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邵永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永川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永川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