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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昝地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昝地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学文化,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黑河牛奶厂工人,现住呼和浩特市。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张军,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玉泉院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地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渊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地生及其委托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10时许,在呼和浩特市××区土地所门口,被告人昝地生因土地问题与王俊怀发生纠纷,引发打架,致王俊怀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俊怀右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昝地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昝地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委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昝地生与被害人王俊怀在打架过程中,咬伤被害人,但是并没有使用工具,主观方面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10时许,在呼和浩特市××区土地所门口,被告人昝地生因土地问题与王俊怀发生纠纷,发生打架,致王俊怀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俊怀右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昝地生与被害人王俊怀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昝地生取得了被害人王俊怀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昝地生的供述。证实在2016年8月12日10时许,在呼和浩特市××区土地所门口,其妻子因土地问题与王俊怀发生争吵,其与王俊怀进行撕扯,用手抓住王俊怀右手的手指头并用嘴咬导致王俊怀的手部受伤的详细事实经过。2、被害人王俊怀的陈述及其报案材料。证明在2016年8月12日11时许,在呼和浩特市××区土地所门口,其与昝地生夫妻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其右手食指被昝地生用嘴咬伤,右手大拇指被昝地生扭伤,昝地生牙齿掉落的详细事实经过。3、证人刘青梅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8月12日10时许,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土地所门口,其与王俊怀发生争吵,昝地生用双手掰住王俊怀的右手手指并用嘴咬,造成王俊怀的手指受伤,昝地生头部和嘴部受伤的详细事实经过。4、证人刘瑞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8月12日10时许,在小黑河土地所门口,昝地生夫妻二人与王俊怀发生冲突,发生打架,王俊怀的右手手指以及脸上受伤的详细事实经过。5、证人赵永璐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8月12日11时许,在呼和浩特市××区小黑河土地所门口,王俊怀和昝地生夫妻二人发生撕扯,王俊怀脸部被抓伤,昝地生用双手掰王俊怀的右手大拇指并用嘴咬王俊怀食指。昝地生妻子用石头砸了王俊怀的小腿。昝地生的牙齿脱落的详细事实经过。6、证人楠丁夫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8月13日16时许,其在门诊对昝地生进行诊治。昝地生下牙齿前牙左面第一颗缺失,右下一颗牙松动,左下二牙以及右下二牙疼痛的事实。7、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小黑河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昝地生被抓获的相关情况。8、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王俊怀伤情。9、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门诊诊断书一份。证明昝地生伤情。10、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病历记录、出院记录、动态血压监测报告、放射科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彩色超声影像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粘贴化验单、长期医嘱以及临时医嘱。证明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检查,被害人王俊怀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血肿的事实。11、(呼)公(物)鉴(伤)字[2016]4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王俊怀右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12、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昝地生与被害人王俊怀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95000元人民币,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昝地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昝地生与王俊怀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昝地生使用暴力殴打王俊怀,致被害人王俊怀受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俊怀的右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第一点、第三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第二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昝地生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昝地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昝地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呼日查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