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红影与蒙城县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影,蒙城县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760号原告:李红影,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负责人:高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影与被告蒙城县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红影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