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洪生与朱祝生、马金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生,朱祝生,马金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844号原告:朱洪生,男,194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云,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祝生,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马金水,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洪生与被告朱祝生、马金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洪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洪生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朱洪生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