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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兰志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志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3125号罪犯兰志东,曾名兰世东,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志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12日起。于2007年8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兰志东无期徒刑的刑罚准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0年4月27日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40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兰志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5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兰志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95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兰志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兰志东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志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获奖励分109.96分;获2016年度监狱表扬(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兰志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志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政权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