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定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定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18号罪犯王定宏,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定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6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定宏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定宏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定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王定宏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也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定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