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燕凤兰、聂海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凤兰,聂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燕凤兰。被执行人:聂海朋。本院执行燕凤兰与聂海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新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