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建兴、陶润国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兴,陶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兴,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陶润国,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刘建兴与陶润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居住房屋,暂不能强制迁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