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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建兴、陶润国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兴,陶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兴,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陶润国,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刘建兴与陶润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居住房屋,暂不能强制迁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