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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67-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的工资账户,并通过划拨其工资,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兑现申请执行人59300元整;于2017年4月26日兑现申请执行人47800元整,申请执行费6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8月29日兑现申请执行人18784元整,申请执行费181.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次共兑现申请执行人12588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领款后表示,(2015)米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中涉及的剩余债权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