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40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吴伟荣、吴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荣,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40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吴伟荣被执行人吴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43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连(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2的存款人民币4285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