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710号原告: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全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告: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告: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告: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告:史培国,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陈利君,女,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原告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及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8日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赵 阳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