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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527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人程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唐启明驾驶汽车在深圳市龙华区章阁汇隆百货门口与出租车发生刮蹭并因此赔偿了出租车驾驶员475元人民币。被告人程某见状上前与唐启明套近乎假称看到是出租车故意撞唐启明汽车并表示其认识警方人员可以其帮助唐启明要回475元人民币。唐启明信以为真便询问程某能否帮助其解决自己车辆在广州的违章,程丽华承诺后驾驶唐启明汽车载着唐启明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交警中队。随后程某以处理违章为由拍摄唐启明身份证、驾驶证及头部照片并在使用唐启明手机导航时,使用所拍摄的照片通过短信验证码更改密码的方式更改唐启明支付宝密码并先后分6次转账3455元人民币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期间程某还在龙华区一小店通过被害人唐启明微信套现362元人民币。案发后,程某通过微信退还了3060元人民币给唐启明。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7年7月13日将被告人程某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绝大多数款项已退还,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被害人唐启明人民币757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