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546号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法定代表人:张会。被告:包雪峰,男,1981年11月30日生,民族不详,住址新民市。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