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213号原告赵某,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宋某某,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