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213号原告赵某,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宋某某,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