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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959号原告:张某,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医师,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辉、刘艳,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议离婚,纠纷得以解决,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铠人民陪审员 肖 枫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