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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光如、陈光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如,陈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如,女,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光田,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陈光如与陈光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光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光田在银行存款9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