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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68苗艳飞与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艳飞,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苗艳飞,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吴宏,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运河街道民主路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吴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艳飞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以73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