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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蔚惠宾与被告宋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惠宾,宋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478号原告:蔚惠宾,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宋云富,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蔚惠宾诉被告宋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蔚惠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惠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蔚惠��负担。审 判 员  舒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邓以涛书 记 员  张婉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