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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67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民四庭。被执行人: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29-9,组织机构代码20303484-1。法定代表人:王正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l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民四庭移送执行,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450元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查找,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重庆江北支行500×××82帐户内的银行存款13856.81元并转为案件受理费。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屋因有多轮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13856.81元,被执行人尚有14593.19元债务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672号本院民四庭移送被执行人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诉讼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l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本院民四庭移送,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450元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内的银行存款13856.81元并转为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尚有14593.19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重庆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