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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志忠、蔡亚裕等与蔡亚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忠,蔡亚裕,蔡亚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777号原告:蔡志忠,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蔡亚裕,男,193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鹏、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亚周,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蔡志忠、蔡亚裕与被告蔡亚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蔡志忠、蔡亚裕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志忠、蔡亚裕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忠、蔡亚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蔡志忠、蔡亚裕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