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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克贵与汪照平、宜昌市鑫炎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贵,汪照平,宜昌市鑫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116号原告:刘克贵,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照平,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宜昌市鑫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6号,注册号420500000217696。法定代表人:骆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贵与被告汪照平、宜昌市鑫炎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克贵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