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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安银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贾会新,刘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81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程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琪,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英,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富河园1幢4层416。法定代表人:贾会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贾会新,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刘远朝,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西安银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拒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拒接电话,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我院已将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贾会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红旗求是(北京)国际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80万元,其中股东贾会新认缴出资数额2590.8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刘远朝认缴出资数额2489.2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为由请求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因贾会新、刘远朝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确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已构成出资不实。故贾会新、刘远朝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贾会新、刘远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贾会新、刘远朝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银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7)陕01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