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梁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梁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927号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雅杨,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霓,女,1978年10月8日生,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霓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柳城县中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兰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琳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