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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包益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益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708号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孙家坪碧桂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露,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心,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益铭,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彭原乡李家村关路队**号。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益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原告天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