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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407号王某、王某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某与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应于2017年8月7日前返还垫付款7820元,但到期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1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王某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王某1已领取了执行款78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407号执行案件确定的王某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