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863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斌,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龙,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礼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