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培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培豹,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威县。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培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士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培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11时许,在威县爱国路文某铁艺不锈钢门市东侧,被告人李培豹与邻居张某因过道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李培豹用拳头将张某鼻部打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培豹赔偿张某7万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肖某、贾某、林某等人的证言、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轻伤案件和解书、户籍证明信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培豹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培豹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培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士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