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申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那洪岩与五常市绿珠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那洪岩,五常市绿珠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那洪岩,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平(系那洪岩妻子),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常市绿珠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第三原种场。法定代表人:张汝辉,该合作社经理。再审申请人那洪岩因与被申请人五常市绿珠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绿珠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那洪岩申请再审称,那洪岩与绿珠合作社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末,2016年4月前绿珠合作社从未向其索要过该款,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绿珠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绿珠合作社对那洪岩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2013年3月至5月期间,那洪岩欠付绿珠合作社化肥、种子款合计32900元,双方约定2013年秋后卖水稻时还款。那洪岩对尚欠绿珠合作社32900元未给付无异议,但那洪岩主张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经查,一审期间,证人崔秀浩出庭证实2014年曾代绿珠合作社向那洪岩索要过该笔欠款,故原审认定诉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已中断,判决那洪岩给付绿珠合作社拖欠的种子、化肥款并无不当。那洪岩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那洪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