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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项亚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亚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69号罪犯项亚军,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足法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并处罚金1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2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8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25年7月25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项亚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项亚军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项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项亚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有多次被行政处罚前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