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刑初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7刑初第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2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字(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茂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朝君、袁清艳参加的合议庭,因人民陪审员袁清艳未能出庭,变更由人民陪审员吴东音参加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8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敏担任记录。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系朋友关系,平时关系较好。2016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从关峡乡岩脚田村杨某丙家喝酒后搭乘其叔杨军生的两轮摩托车至关峡街上李某甲经营的“国飞快餐店”内,一开始杨某甲和李某甲在快餐店内聊天,随后两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某甲腹部捅伤,之后周围群众将两人劝开,李某甲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杨某甲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检验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因被刀刺伤致:腹壁穿通伤,大网膜裂伤,腹腔积血,评定为轻伤二级、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支付了被害人李某甲医药费1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以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杨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李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不含已付的15000元),并已兑现,李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李某甲出具报告,请求政法机关对杨某甲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杨某乙、肖某某、杨某丙、苏某某、谭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物品的照片,李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杨某甲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领条和谅解书,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某甲无异议。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在与被害人李某甲的冲突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甲应予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支付了被害人李某甲医药费15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杨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杨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茂清人民陪审员 李朝君人民陪审员 吴东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