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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余年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年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822号罪犯余年福,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年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元,罚金1000元(原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赣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以(2006)洪刑执字第4903号、(2010)洪刑执字第675号、(2012)洪刑执字第4033号、(2015)洪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十一个月十天、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年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余年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年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