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萃,林小华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萃,林小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2895号原告:林萃,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友鹏、谢永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小华,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萃诉被告林小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林萃承租的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27#2404单元房产清退的执行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小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1日,林萃与吴理华订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林萃承租吴理华实际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大道××东方××城××#××单元房产,租赁期限为十年,租期截止2021年4月20日。合同订立后,林萃在该房产中一直居住。另,根据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2)马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理华确系上述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综上,林萃与吴理华确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现为维护林萃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林萃诉讼请求。林小华未到庭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小华与吴理华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侯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理华应归还林小华19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林小华申请执行,本院执行局依法查封吴理华所有的坐落福州市马尾区××大道××东方××城××#××单元。林萃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吴理华存在租赁关系,法院应停止清房拍卖。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121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林萃的异议,林萃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闽01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审查后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12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林萃的异议请求。林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查明,诉争房屋原登记在案外人吴桂霞名下,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榕民终字第4130号终审判决属吴理华所有,因吴桂霞于2009年9月11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后未按约还款,该银行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桂霞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801222.5元及利息、罚息,并享有诉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要求对诉争房屋拍卖、变卖中优先受偿。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吴理华所有,但该房屋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存在抵押借款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本院对诉争房屋进行清房并无不当,林萃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林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仲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人民陪审员 洪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燕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