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志君申请执行内江市中区同得利配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君,内江市中区同得利配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45号申请人:周志君被执行人:内江市中区同得利配送中心,经营者伍玉平。本院在执行周志君与内江市中区同得利配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英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