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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张艳秋、狄振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被执行人张艳秋,女,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狄振华,男,1976年10月17日,汉族,住延吉市。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张艳秋、狄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不当得利1.1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2017年4月5日,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