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勇某、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第一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勇某,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第一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民终3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勇某,男,1939年7月1日生,汉族,保定市铸机厂退休职工,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负责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某,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勇某因与被上诉人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第一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勇某上诉称,请求被上诉人返还泰国至马来西亚、新加坡的旅游费用3426元;泰国至北京的飞机票1780元;泰国办理的临时护照费400元;步步高手机一部900元;背包、墨镜、花镜、公交卡等共计300元;补办护照费220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了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三国旅游合同,在曼谷下榻酒店附近超市换取零钱,返回途中当地时间晚8点40分背包被抢,上诉人的护照在被抢的背包中,上诉人因没有护照,没有去成马来西亚、新加坡,后办理临时护照回国。综上,旅行社未尽到保护的责任,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给付上诉人勇某人民币3000元;二、本案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勇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勇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王 冠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瑞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