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秀群、陈少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秀群,陈少龙,陈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6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秀群,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少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原审被告:陈少云,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再审申请人陈秀群因与被申请人陈少龙,原���被告陈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2民终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秀群申请再审称,(一)陈秀群与陈少龙没有产生涉案200万元的借贷关系。陈少龙没有实际借款200万元给陈秀群,陈秀群实际上也没有拿到陈少龙的借款。一审庭审法庭调查过程中,陈少龙当庭明确承认没有实际借款200万元给陈秀群,陈秀群与陈少龙的借款关系实际没有成立和产生。位于金都原老农行营业厅、宿舍楼及土地系陈秀群个人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资金全部系个人所付,上述不动产依法登记在陈秀群名下,为陈秀群所有,上述不动产与陈少龙没有任何关联。陈秀群没有与陈少龙合伙出资购买上述不动产,更没有所谓的财产分割处分。陈少龙在二审庭审声称为合伙拍卖上述不动产出资了人民币80万元,并且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陈少龙并未提供证据也未作出合理说明。200万元的借贷与共同出资的合伙财产分割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合议庭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经了解一审主审法官江耿慧与二审合议庭审判人员刘伟凯法官系夫妻关系,依法依理,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法院的工作纪律,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陈少龙主张涉案欠款170万元,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2015年5月20日陈秀群出具的借据两张,均载明:“今向陈少龙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元),借款人:陈秀群。”银行的交易流水,显示2015年8月31日,陈秀群通过622………18515的账号转账给陈少龙30万元。陈少云于同日发给陈少龙的手机短信,内容为:“好,刚才首转还人民币:叁拾万元正:现存欠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正。”陈少龙主张,2008年1月20日,陈少龙与陈秀群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位于金都原老农行营业厅、宿舍楼及土地,以后如有出场利润共分一半。后经双方协商,上述土地及建筑物转让给陈秀群,陈秀群因此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二份借据给陈少龙。陈少龙向法院提交了2008年1月20日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为了发展经济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金都原老农行农副业厅、宿舍楼及土地,以后如有出卖利润共分一半。本协议各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协议书下方有甲方陈少龙及乙方陈秀群签名。从陈少龙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均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基本可以证明陈少龙的诉讼主张。相反,陈秀群在一审诉讼中陈述,其出具两份借据,但实际只收到30万元现金,该款项已于2015年8月31日转还。但在向本院申请再审的申请书中却主张“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借款200万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上也没有拿到被申请人借款。一审庭审法庭调查过程,被申请人当庭明确承认没有实际借款200万元给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关系实际没有成立和产生。”在本案一审中,陈秀群与陈少云均称借款是在陈秀群办公室交付,而在再审审查过程中,陈秀群向本院提交的《关于事实和理由补充说明》中,陈秀群陈述“于2015年5月20日他拿了30万元现金到申请人家”,陈秀群关于借款过程以及是否实际借到款项的陈述前后矛盾,可信度较低,本院不予采信。陈秀群主张位于金都原老农行营业厅、宿舍楼及土地系陈秀群个人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并向法院提供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该拍卖确认书只能证明陈秀群以个人名义通过拍卖取��相关房产及土地权益,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关于陈秀群与陈少龙之间存在共同出资关系的认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陈少龙与陈秀群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秀群、陈少云应当偿还尚欠款项170万元,并无不当。对于本案合议庭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陈秀群所主张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陈秀群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秀群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秀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