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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985号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成,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化工园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2.5元,由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人民陪审员  胡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