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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建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29号罪犯杨建华,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大专文化,原任宁德市(地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驻榕办主任。现在福建莆田监狱医院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莆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物8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2868.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5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8月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649号刑事裁定,因该犯未能积极履行没收个人财产,悔罪表现一般,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7年2月间隔期内获考核积分4550分;自2013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考核期内获考核积分4910分;获得表扬8次;本次交纳个人财产8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其刑期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