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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10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代表人:张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