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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文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9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平,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某酒店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文平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酒店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武某(男,26岁,河北省人)发生纠纷并互殴,黄文平用拳头殴打武某鼻子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额突骨折。经鉴定,武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文平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文平已赔偿被害人武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平具有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黄文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霍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文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文平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平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黄文平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黄文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杉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斌 来自